拆迁安置房不隶属小产权房,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屋,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乡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限定拆迁安置房屋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限定,被安置人得到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隶属个人所有,但在获到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屋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买下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通常的商品房相比无什么差别,隶属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无转让时限的限制,能够自由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