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向法院申请请求解除合伙关系,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个人合伙中合伙人请求分配合伙利润并不必然以合伙清算完毕为前提。
法院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账目材料初步审查合伙盈亏情况,如果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存在合伙利润的,法院应当对该部分合伙利润按照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判决后再发现其他合伙债权债务的,双方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法院完全可以通过证据规则,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如果证据能够确定部分案件事实,能够确定某一合伙事项存在一定利润,即可据此作出判决。如果判决之后有新的证据表明还存在其他合伙利润的,合伙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总之,对已经明确的部分合伙利润进行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对账目不清、未经结算的案件一律驳回诉讼请求,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反而不利于合伙人合法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