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受到伤害导致三级伤残的,已经属于极其严重的人身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支付23个月工资作为伤残补助金
2、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作为伤残津贴,直至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工行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如工伤职工被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还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支付生活护理费。
5、关于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扶助器具费等费用应按实际产生的数额计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上述本应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依法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