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撤销裁决权,只是一种司法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此类案件是实行一审终审制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行使司法监督权,仅限于审查仲裁裁决中有无法定的撤销情形,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并建议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抗辩,然后由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派员旁听案件审理。这样既能保证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有效监督,通过司法监督促进仲裁活动的健康发展,又能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