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威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2)侵犯客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既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产所有权。(3)犯罪对象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救灾、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公共财物。(4)主体不同。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