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所谓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能够依法定事件(如出世)而获到,和依合法做法(如因婚姻迁入)而获到。因此,确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必须坚决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本领,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有,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世在该组织,且为已具有该组织人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小孩。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散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