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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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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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什么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什么

农村集体股权证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农村集体股权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用以证明农民所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农村集体股权证的作用主要有三点,一是能用于参与集体决策,二是能能参与收益分配,三是能进行抵押融资。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质权人怎么行使股权质权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另外,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股权认购股权收购程序是什么

股权人收购的法律程序有:

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

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

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

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五、签订收购协议。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

六、后续变更手续办理。股权收购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必然涉及股东变更法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上述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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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本起纠纷中,由于张某与陈某系同镇同村村民,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之规定,可以认定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若两人不属于同一乡镇,而宅基地房屋拆迁,那么补偿款应当在扣除购房人的房屋款后,并且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之后,一般可考虑购房人与出卖人按照约7:3的比例享受上海市政府4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海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消息一出,持有上海农业户口的居民纷纷疑问,登记居民户口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如何解决当然,《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将会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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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本起纠纷中,由于张某与陈某系同镇同村村民,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之规定,可以认定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若两人不属于同一乡镇,而宅基地房屋拆迁,那么补偿款应当在扣除购房人的房屋款后,并且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之后,一般可考虑购房人与出卖人按照约7:3的比例享受上海市政府4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海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消息一出,持有上海农业户口的居民纷纷疑问,登记居民户口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如何解决当然,《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将会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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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要区分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情形确定管辖。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纠纷,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权益纠纷,组织之外的人侵害成员权益纠纷,按照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59-63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集体所有权得以落实的基础,是重要的财产权利。所以,《规定》将因此而产生的纠纷规定为所有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民事案由。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当注意本案由的适用范围。从广义上理解,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应当包括侵害集体成员就集体所有财产所享有的两种权益而引发的一切纠纷,从形式上看既包括集体组织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纠纷,也包括集体成员之间侵害权益的纠纷,还包括集体组织之外的人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纠纷。从狭义上理解,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仅指《物权法》第63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纠纷案件。我们认为,鉴于《物权法》及相关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保护规定并不明确,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在行使中受到侵害的情形还普遍存在,仅适用撤销集体经济组织不当决定的方式尚不足以保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则上本案由下可以容纳集体成员权益受到侵害一切民事纠纷。

二,注意本案由与其他几个相关案由的关系。一是在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时,要注意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使用、转让、处分等为基础的纠纷,所以,判断是否适用该案由时,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为前提,除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有争议时可以适用该案由外,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时则不适用该案由。同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也必然是针对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且纠纷当事人为合同的具体双方,否则一般不适用该案由。本案由则可以适用于上述两个案由不能容纳的涉及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如对土地发包方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的,再如对集体组织应予发包给其土地而不作为而起诉的,等等。因为这些涉及土地承包的纠纷还没有订立承包合同,也没有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要适用本案由。二是土地征收补偿相关纠纷中要注意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项下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相区别。从农村征收土地的情况来看,既包括征收已经发包的土地也包括征收未发包的土地。对于他人已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分配征收补偿费用的纠纷要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由。对于未发包的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不服提起的诉讼,或者承包人之外的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对承包地征收后的补偿费用分配不服引发的纠纷,则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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