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个人饲养犬只:
1)有杭州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在杭州市居住的境外人员
单位饲养犬只: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杭州本市居民常住或暂住户口(复印件)
3、独户居室证明
4、租房合同
5、经所辖社区(村)及街道(镇)进行审核同意的《申请养犬登记表
6、1寸犬照(2张)
7、《犬类免疫证》(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须出具《动植物免疫证明》)。
1、经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表》(1份)
2、《犬类免疫证》(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须出具《动植物免疫证明》)
3、单位法人委托书
4、单位申请报告
5、饲养人身份证明
6、1寸犬照(2张)
7、医疗、科研单位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