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下称:《邮寄送达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法院在邮寄送达前,应事先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到法院接受送达,则法院不应邮寄送达。而本案一审法院在未事先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情况下,径行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显然是不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