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第八条乡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法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准许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乡下生产本领。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认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乡下等行政主管部门准许。承包合同中商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商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背本法限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私行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要求的,或者因开发土地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能够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