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④变更记事。
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须在60天内前往我局办理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前往我局办理。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具备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已按《用地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款和出让金,并按国家规定缴清了契税。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项批复(原件)
2、定点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用地协议(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复(原件)
6、经规划部门核定的红线图(原件)
7、市勘测院拨地交接单及成果表(原件)
8、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原件)
9、申请办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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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检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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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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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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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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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款、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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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