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入,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直接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