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律师认为,这条规定是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就是说,租客有优先购买权,但并不能无限对抗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孙涛律师具体解释说,“一是即使房主没有事先通知租客,将房屋卖给买家,买卖双方的合同也有效二是如果买家事先不知道租客优先购买权的,而且已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归买家所有。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房主一房二卖,恶意提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