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我儿子、儿媳将刚满周岁的女儿放在家中让我和老伴抚养,他们自称外出打工,但一直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没有回来看过孩子。近日,我得知儿子、儿媳已在不久前离婚,便要求二人支付我们垫付孩子的抚养费,但被他俩拒绝了。他们说抚养孙女也是祖父母的法定义务,符合传统习俗。请问,我儿子和前儿媳的说法对吗 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你与老伴有权要求儿子和前儿媳支付你们垫付的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祖父母应当对未成年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是未成年孙子女的“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而你儿子和前儿媳并未死亡,也非无力抚养,故抚养女儿是他俩的法定义务,作为祖父母的你们没有抚养孙女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形。 另一方面,你和老伴属于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只要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便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补偿已垫付的必要费用。因此,你和老伴有权向儿子和前儿媳追索代为垫付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