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工人个人按时足量交纳。不按时足量交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兼顾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花费。 医疗保险是为赔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花费的一种保险。工人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公司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组织按以下流程解决确诊审核手续: 主诊医师填写《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或科主任审核签名、医务(或医保)部门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组织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医疗保险经办组织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由定点医疗组织每月汇总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组织。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指定慢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当向定点医疗组织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再按以上流程解决。 定点医疗组织应当按照指定慢性病的准入准则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 解决异处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组织或本人在市医疗保险经办组织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证明书》,报市医疗保险经办组织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