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驶本法第八条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及第二十三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