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就说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只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照法律提出起诉的意见,可能涉嫌的罪名与原定涉嫌的不同,也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当然也有可能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或不构成犯罪。总之都是以涉嫌罪名,检察院也有权改变,但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