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上述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