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规则。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本由政府、集体、个人共有给钱。 政府给钱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事项的政府给钱部分,由用地单位承受。 政府给钱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花费总额的30%,并执行下列准则: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准则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本不低于每亩1万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准则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本不低于每亩1.5万元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准则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本不低于每亩2万元。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本政府给钱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量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本专户政府补贴资本不落实的,不予准许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