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可由居、村委会代为转交)。同时提交以下手续:
1、户口簿、身份证、房屋证(复印件);
2、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本领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供离婚证或裁判(调解)书;
5、人户分散的家庭提议申请的由其现寓居地居、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证明手续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有关手续后,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发给申请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议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提议申请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手续做出审批决定,凡准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不予准许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