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合法的程序与渠道取得,那么合同的效力受限了,村民的主张是有道理的。所以,村委会不给协调也不能协调。作为承包人,只能向发包人(承包合同的操作人)主张权利,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优先承包权】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个人的承包】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从《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角度说,是给予村民优权和村民自治的权的实现权。如果该承包程序不合法,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该承包合同内容损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中他人的合法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承包纠纷解决方式】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要注意诉讼主体,最好是起诉合同的经办人可村委会的负责人。如果起诉村委会或村集体,可以因为违法建立的承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得不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