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是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既然是终局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该裁定就具有既判力。这里所说的既判力,就是指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用人单位以同样的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该理由同样不能成立。具体来说,用人单位提出的理由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但是,经法院审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用人单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但是,经法院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3)用人单位提出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但是,经法院审查,仲裁符合法定程序。
(4)用人单位提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但是经法院审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并不是伪造的。
(5)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