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的范围较为广泛。根据道路交通请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如自行车、手推车、马车、牛车等,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对于非机动车的登记,情况较为复杂,不是所有的非机动车都要登记。一是,非机动车是否会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与其本身的性能、行驶速度、使用和驾驶场所等存在很大的关系。比如,一些非机动车辆,由于速度很快,进入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可能造成很大人员伤亡的,就需要进行严格管理。手推车、马车、牛车等,主要在田间活动,即使上道路行驶也主要在农村公路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损害也不大,就不一定需要登记。二是,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发展情况很不一样,城市与农村还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某一特定的非机动车,在有的地方进行登记管理很有必要,在有的地方可能就必要性不大,甚至可能会给群众带来不便。基于上述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未作统一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在作出规定时,应当充分当地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