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参股企业除了和一般公司的注销程序一样以外,还有部分相关上级及国资部门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1条至46条的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信息,除上述第(一)至(四)项资料外,还需提供:
(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现场办理时,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七)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可能还需要清算公告刊登记录。
(八)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九)可能还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主要是以上第(三)点的程序不同。另外如果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价值的,还需要相应的合法评估程序。
具体我们可以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