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集资款,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或者扩大生产需要现钱向单位工人借债而形成的欠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限定》(法释[2002]23号文)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限定,债务人所欠公司工人集资款,参照公司破产法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一项限定的步骤清偿,但对违背法律限定的高额息金部分不予保护。该司法解释对旧破产法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第一项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将公司欠工人的集资款解释为与公司欠工人薪水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工人享有按照
第一步骤清偿的优先受偿权。另外,工人集资不包括公司许诺给工人的高额息金,更不包括社会集资,社会集资按照普通债权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