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因此,造成了各界对此的不同理解。目前,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这段支付期间的应发的所有劳动报酬确定,不做任何排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也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工资为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亦不应包括风险性、福利性的补贴、津贴。因此,在本案中,吴某要求将加班工资也计入双倍工资基数的要求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