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此看来老板有理由拖欠工资吗,当然没有理由,这样拖欠工资,你可以走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