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原告提起著作权之诉,其不仅应提交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依据,同时还要提交被告构成侵权的事实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否认的,同样应就其否认的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以保证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上述证据规则,正确合理的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故而把握的原则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判决中对相关证据的认定,体现了对上述证据规则的适用原则,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