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房用地准则不是按人均面积计量,而是按户均面积计量。 《乡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乡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规则。 乡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准则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够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出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出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出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能够根据当地事实上情况,在前款限定的限额内限定乡村宅基地的具体准则。各地政策有差异,以当地限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