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有两种计算办法:查账征税、核定征收
第一种:查账征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