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如报废车车辆是行驶者出借给他人行驶的,那么行驶者应承受职责。
2、如报废车在已达报废年限后出卖给第三人,那么行驶者同样要承受职责。
3、但如报废车在未报废前已出卖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在达到年限后继续行驶惹起意外的,则职责由第三人承受。行驶者不用承受职责。《合同法》133条限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发生转移,法律另有限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侵权职责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解决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意外后隶属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部分,由受让人承受赔偿职责。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准则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受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