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依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其次,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在遗嘱或合同中没有确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则为共同财产。本案中,何某的后一份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前一份公证遗嘱,在继承方面依然以公证遗嘱所写的内容为准,即遗产应由葛某一人继承。本案中,何某遗嘱已明确你是其唯一遗嘱继承人,故杨某要求继承何某遗产的主张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