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限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能够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商定两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时限由承包合同商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商定的用途合法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认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