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具有社会危险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子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事执行的制度。获得假释,除了要表现良好之外,还要满足其他条件,即服过的刑期占原刑期的一半以上。如果是因为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等暴力罪行被判入狱10年以上的,考虑到其性质恶劣,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因此不能假释。并且,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应该考虑对其假释后对社区的影响,决定是否假释。
我国《刑法》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的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不得假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