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获到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牵涉大量自然人纳税人的申请缴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限定,为方便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地税机关继续解决纳税人销售其获到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请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因此,纳税人销售其获到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