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退福利是会计上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福利、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基数是按照“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基数。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企业辞退员工给予的补偿,一是条例中列举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二是被辞退员工与本企业已不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支付的补偿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所以,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员工辞退福利虽然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能合并到工资薪金作为“三费”税前扣除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