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全文
个人合伙纠纷的调解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个人合伙纠纷是指合伙人之间在合伙活动中因先例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当所引起的争执。
正确处理个人合伙纠纷须遵循五项原则,即依法经营的原则;共同遵守协议的原则;对合伙财产统一管理使用的原则;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