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包人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 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承包人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 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 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 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 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 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 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