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劳动法规定辞退服务满两年员工需补偿一笔终止雇佣金。根据《雇佣条例》57章规定,如果连续为雇主服务满两年遭雇主无理解雇(非雇员犯错,但有实质解雇理由即不属无理解雇),可以追讨终止雇佣金,其中项目包括代通知金(视乎是否有预先通知)、比例年假、比例变粮及长期服务金。长期服务金的计算方法为:月薪23年资(即服务年数)。如果服务满五年,除非犯严重过错,否则若被解雇均可获得长期服务金。不过,如果雇主设有公积金,则长期服务金与公积金雇主供款部份对衡,即雇主可以支付长期服务金或公积金雇主供款累积部分,其中较大金额者予员工。如果雇员在工伤未判伤前、病假期间、怀孕期间或因参与工会、举证雇主违法事项而被解雇,则解雇即属不合法解雇(适用于一切年资)。雇员可追讨终止雇佣金外,亦可追讨最高不超过十五万元的补偿金(金额视乎解雇对该员带来的损失而定)。如果解雇属于裁员或公司倒闭,雇员服务年资又满两年,则可获得遣散费,遣散费计算与长期服务金相同。而且亦须与公积金雇主供款部分相对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