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七十三条非机动车行驶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处二十元罚金: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不按限定载物的;
(三)横过道路不按限定通行的;
(四)在道路途行驶独轮自行车或者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的;
(五)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六)双手离把的;
(七)违背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限定的。非机动车行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处五十元罚金:(一)逆向行驶的;(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或者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的;(三)酗酒行驶、驾驭非机动车的;(四)非下肢残疾的人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五)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六)行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使用虚构、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八)私行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做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违法牌证和装置;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做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