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营运9座(含)以下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最初的6年内每2年审验1次,之后为1年1审,使用年限超过15年后,每半年审验1次,能通过审验即可无限延期,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2、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3、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扩展资料:2017年报废车辆标准(新规):全国将强制实行国Ⅳ(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国Ⅱ、国Ⅲ车型,将不允许上户和过户。已经上牌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