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朋友的儿子属于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您朋友作为他的法定临护人,放任儿子独自在家里,而且明知教练员无游泳教练员证,仍然敢任儿子独自与他学习游泳,又未在旁监护,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您朋友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事发泳池的管理者和收益者有责任保障在其泳池游泳的所有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其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的责任;教练员是没有教授游泳资质的个体,但其仍进行此项工作,在发现学员偷偷进人泳池后,应意识到潜在危险行为,但其不但未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劝阻和及时处置危险行为,而且还叫他自己到大泳池边等,而导致本事故的发生,故对本事故的发生,教练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责任分担比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