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只能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执行,即“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以上所说的“个别省”,比如《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注:这儿所说的“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指的是在两孩生育政策正式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你可以在网上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看那上面是否有此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