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做法对发生道路交通意外所起的作用以及犯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职责。2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犯错导致道路交通意外的,承受全部职责;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职责: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换行车道发生意外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意外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行车道驶入机动行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无信号灯控制的岔口拐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岔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岔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意外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意外的;
10、越过前方正常掉头、左拐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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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冲红灯发生交通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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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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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碰撞依法能够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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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关车门导致交通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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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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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方发生交通意外。2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犯错发生道路交通意外的,根据其做法对意外发生的作用以及犯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受主要职责、同等职责和次要职责;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意外的犯错,隶属交通意外意外的,各方均无职责。一方当事人有意导致道路交通意外的,他方无职责。省级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意外职责确定细则或者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