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职人员能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限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责令其限期交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金。 《社会保险费申请交纳管理限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30日内为其工人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并申请交纳社会保险费。未解决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限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工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交纳的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限定提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工人本人,每年向本单位工人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交纳情况,接受工人监督。用人单位代工人申请的交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工人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