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事项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赔偿准则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文件限定,
(一)永久使用林地的赔偿,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当地耕地中旱田的赔偿准则执行;未明确旱田赔偿准则的,按耕地的赔偿准则执行。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赔偿,按林地所在行政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当地临时占用耕地(旱田)的赔偿准则执行;未明确临时占用耕地(旱田)赔偿准则的,年林地赔偿费按永久使用林地赔偿准则的15%计量。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不能恢复林业生产要求的,按永久使用林地赔偿准则计量赔偿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