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期两年的规定解除后,但限制高消费仍然不取消,依然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购买非经营性车辆、买房、贷款等高消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和
第二条规定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具体如下: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如果存在以上这五种情形之一,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为两年,但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