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标价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向投标人公示的工程项目总价格的最高限制标准,是招标人期望的价格,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不能超过它,否则为废标。担当上限的拦标价(或动态上限拦标价)可以得到“七部委”颁布的“三十号令”第六十四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支持,目前,除个别省市外,拦标价的使用尚未得到法律或法规的有效支持,但亦无法律或法规的反对。
你的问题具体表述不是特别详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没有在招标公示中明示最高限价的,只要投标人有效报价不超过最高限价就可以了相等也没问题,招标文件中应该有具体的废标条款,公开、竞争性招标不低于3家有效投标单位就可以继续进行评标,不会因为某一家废标而中止(前述有效投标即满足投标报价人条件 又没有触犯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条款的投标单位)。
法律法规,比如《政府采购法》《招投标实施条例》只是简单列举了重大的废标情况,实际实施中都是按照惯例,通俗点讲 就是一些行规吧,还有就是业主的要求,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些条款,你投标单位达不到我的要求就要废标,或者是触犯了一些否决行条款 不能做什么,结果你做了也废标,只要有三家以上没有废标的 那么这次招标活动继续开标评审。
没有其他原因的话,单单是投标报价等于拦标价 是不能做废标处理的,招投标程序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