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中,首先肯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性,其中证据的合法性有许多讲究:其
一、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不能做证人提供证言。其
二、内容要合法,强调有效性。那些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的查明毫无异议而无效。其
三、形式要合法。当法律对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有特殊要求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当事人想证明公证遗嘱的变更,便要提供重新订立的公证遗嘱。其
四、取证程序要合法。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上便是法院打官司需要的证据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