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置: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流程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能够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裁判、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再次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再次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再次审判;
(六)原审违背法定诉讼流程,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再次审判。